【两地法律小知识】内地的公证处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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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公证成了大家日常接触最多的法律服务之一。以深圳市为例,目前一共有八个公证处,分别为深圳公证处、南山公证处、前海公证处、福田公证处、宝安公证处、龙岗公证处、罗湖公证处和盐田公证处。而公证处所涉的公证业务包括合同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继承公证、保全证据公证、证照类公证、遗嘱公证及财产约定公证等等。今期我们将会对内地的公证处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
大家可能会问,公证处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是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1]可知,公证处的基本职能包括五类:
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如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等。其中继承公证,是用于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并确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一份有效文书。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如学历公证、结婚证公证等。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如死亡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等。其中亲属关系公证,是用于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存在真实亲属关系的一份有效文书。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项的公证,如签名、印鉴属实,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2]可知,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业务。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务中,有关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都会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2.执行效力
执行效力是指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定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是指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早前我们的分享中,也给大家介绍到,以香港地区使用为例,在内地形成的死亡证明文件,除了需在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以外,还需要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公证文件的确认手续,从而使死亡证明可以在香港地区使用(《内地的死亡证明如何在香港使用》)。
根据司法部2006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遗嘱和收养等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申办。此外,公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简单举个例子,例如当事人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同时提交所需的申请文件,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以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文件。公证处会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会正式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2.审查与出证
公证处在审查完毕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申请公证的事项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需要注意的是,若出现不可抗力、需补充证明文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复查与诉讼
假若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假若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处应自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复查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建议各位需要办理公证文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文件前,先确定如下事项:
应向哪个公证处提出申请;
具体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的具体用途;
以及办理公证文件所需要提交的事实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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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刘粤:南昌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家事继承。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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